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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外观和商业构想
辨理士 李镕圭

                                                                                                                    

       从2018717日修改实施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以下称“不正当竞争法”)中新设了保护商业外观(第2条第1款乙和丙)和商业构想(第2条第1项癸)的条款。其内容和目的如下:

       关于商业外观-2条第1款乙及丙(以下法条的摘要)

       使用与在国内广泛为他人所认知的表示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的商标(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方法或者招牌∙外观∙室内装饰等营业场所的整体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与他人营业设施或者活动混淆导致损害他人的标志的显著性或名声的行为。

       引入该制度主要是因为,像美国的商业外观(trade dress)那样,保护商店的室内装饰、招牌、外部外观设计等营业场所的整体外观。事实上外观设计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通常局限于具有产品性的,对室内装修的保护不明确,外观设计权容易规避。因此,通过引入该制度,可以更概括性地保护外观设计。即,个别物品可通过外观设计保护法,整体氛围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关于商业构想-2条第1款癸

        为了自己或者第三方的商业利益,违反其提供的目的, 不正当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在商业建议、投标、征集等交易接洽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将具有经济价值的包括他人的技术或者商业构想的信息的行为。只是,接受构想的人在接受当时已经知道该构想或者该构想在同种行业广为人知时则不相同。

       最近很多机关通过投标选择供货公司。然而有不少案例证明无偿获取参与投标的公司的构想,尤其是中小企业或者初创公司的构想,为防止发生这种情况,新增加了本条款,尤其,中小企业或者初创公司在准备通过技术托管制度的技术夺取防备用证据上非常消极,因此本修改法在这方面会有帮助。此次修改内容的意义在于,即便是难以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构想,只要没有公开,也可以获得保护。因此,初创公司固有的商业模式能受到很好的保护。

       另一方面,违反前一规定时,可以采取本法第10条至第12条的禁止请求及损害赔偿等措施。而且,韩国知识产权局等本修改法正式实施的话,开始对夺取构想案件进行调查,将对违反行为劝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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