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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法修改
辨理士 朴主喜

       为给个人专利申请人与企业商务提供政策框架及优质的合法框架,IPOS2017年专利(修改)法于20171030日生效。IPOS同日在IPOS(https://www.ipos.gov.sg/)网站上公开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10月修改版。以下是在IPOS网站上公开的修改法(Patents circular No.7)的主要内容。

 

1)宽限期的延长(Broadened Grace Period)

        通常,申请人在申请日起12个月之前公开发明内容时,可根据专利法的宽限期延长规定,对已公开的发明申请专利保护。当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公开发明时,在新加坡取得专利权时,延长的宽限期会起到保障企业安全的作用。但是,并非所有司法权都存在与此相似的宽限期延长制度,所有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需要谨慎并避免向第三方公开自己的发明。而且根据新的条款,要求或者希望公开发明的申请人可以告知授权机关。

    1. 要求检索(调查)及请求实审时

 2. 要求请求实审时

 3.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

 4. 要求审核检索审查报告书或者检索及审查报告书时

      要求上述内容时,必须同时提交符合专利的新规则8的法定申报书或者陈述书等书面证据。

 

2)关于从自然(物)分离的物品的审查指南修改(Amendments to the Guidelines on Isolated Products from Nature)       

       本指南是为了明确区分与从自然分离的物品相关的发明与发现的区别而进行修改的。根据新的审查指南,已存在的物质或者微生物属于发现,因此,将从自然分离或者净化的物质或者微生物视为非发明。但是,如果发现被分离或者净化的物质或者微生物的新的用途,则可作为新的用途。修改的指南自20171030日起施行。

      该修改案的整体目的在于奖励与发现相关的申请,使得对此的研究及开发获得收益或者补偿,从而推动技术发展的创新。

 

3)专利授权后(Post Grant Amendment)

       鉴于近期修改的法院关于专利授权后修改的一系列决定事项,IPOS对指南进行修改。经修改的指南20171030日发行,自发行之日起生效。

 

4)对于补充审查的修改(Changes to 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

       根据修改规则,属于以下情况时,即对于202011日后申请的专利将不提供补充审查途径(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route) 

- 202011日之后提交申请的新加坡国内申请

- 202011日之后申请日获得认定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 202011日之后公开的分案申请  

       然而,202011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继续使用补充审查途径。这表示202011日之后申请的所有专利申请,由于无法使用补充审查途径,将由IPOS审查员进行完整审查(Full examination)。鉴于此,新加坡将会进行完整的审查,预计新加坡所赋予的专利的品质和一贯性会有所改善。而且会将新加坡的专利系统与美国、日本及欧洲等主要国家地区的专利系统进行连接,从而可以彻底检索他们受理的专利申请。此修改法于20171030日开始施行,有三年的宽限期,因此适用时间为202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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