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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改的商标及外观设计制度
辨理士 高在弘

      为了消除对获得并管理商标及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带来不便的绊脚石,并提高商标及外观设计审查效率,且缩短审查周期,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和外观设计制度进行如下修改,并于20181月开始实施。

 [商标领域]

区分

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法令

改善了缴纳商标注册费时放弃部分指定商品的程序(商标法实施规则第53条放弃部分指定商品)

① 提交表明放弃对部分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的付款单。

② 提交表明放弃部分指定商品的放弃书

提交记载有对部分指定商品放弃商标注册的内容的付款单。

改善在商品中表示注册商标的方法(商标法实施规则第1002注册商标的标识)

标出注册商标字样和该注册商标的号。

① 标出注册商标字样和商标注册号

② 可标出记载有商标注册号的网址,以代替标出注册商标号

审查指南

 

在缴纳期间内未缴纳在先申请商标的注册费时,改善对后申请商标的审查基准(商标审查基准第22章在先申请)

    在补缴期间缴纳注册费,就可以根据商标法第77条(通过缴纳或者保全商标注册费来恢复商标注册申请)规定恢复在先申请商标,因此会保留对后申请商标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75条(由于未缴纳商标注册费而放弃申请)规定,视为放弃在先申请商标,直接对在后申请商标进行审查。

对与商标申请相关的文件等存在无效处分时的审查方法的改善(商标外观设计审查事务处理规定第30条审查的保留或者延期等)

该无效处分有可能会被行政审判撤销,因此,可以保留对申请商标的审查。

即便该无效处分被撤销,当判断为不会对审查结果产生影响时,可直接进行审查(例示:重复缴纳官费,而其中之一缴款单被无效处分时)

判断指定商品的相同或者近似与否的基准(近似商品审查指南第10条近似判断的一般原则)

如果近似群代码相同,且与指定商品的商品类区分无关,就视为原则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

参考指定商品的近似群代码,且考虑商品属性(用途、形状等)及交易实情(生产部门、销售部门等),根据一般交易的惯例判断

告示

反映了新增的商品及服务名称(关于商品的名称和类区分的告示 附表1

 

增加商品类区分第12类的无人驾驶汽车(self-driving cars),宠物推车( pushchairs for pets)等新的商品

调整健康功能食品的商品类区分及近似群代码(关于商品的名称和类区分的告示 附表1

根据健康功能食品的原材料,区分并分类商品类及近似群代码

与健康功能食品的原材料无关,均分类为商品类第5类的药材

 

[外观设计领域]

区分

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法令

增加作为优先审查对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法实施令第6条优先审查的对象)

 

作为优先审查的对象,增加运用与人工智能或者物联网等四次产业革命相关的技术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审查指南

 

改善对作为外观设计对象的物品的名称的审查基准(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第2部第2章属于外观设计对象的物品)

不认可物品的总括名称(例示:申请韩式上衣但是填写韩服的情况)

① 不认可物品的总括名称(例示:申请韩式上衣但是填写韩服的情况)

②认可外观设计物品类别物品目录告示中明示的总括名称

明确可以补正优先权要求的时间(根据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第6部第1章条约的优先权要求)

  • 可以补正优先权要求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以内
  • 修改申请书中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明确笔误,之后也可以进行

① 可以补正关于优先权要求的申请书的记载事项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以内

② 修改申请书中关于优先权要求的记载事项的明确笔误,之后也可以进行

③ 此外,优先权要求相关申请的补正按照普通的补正期间进行

在图像外观设计的成立条件里新设视觉性项(外观设计审查基准第6部第8章图像外观设计的审查)

 

① 需扩大标识部才能确认图像时,不予认可视觉性

通过仅贴肉眼等特殊的标识部观察② 图像为常规的情形时,视为具有视觉性(例示:标有图像外观设计的身上穿戴型多媒体终端

在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中,扩大物理分离部分的形态的一体性的认定范围(外观设计审查基准第2部第31外观设计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① 作为物理上分离的部分,对称或者成双等具有关联性的部分

② 作为物理分离的部分,被认为是一个对象等具有关联性的部分 

① 作为物理上分离的部分,对称或者成一双等具有关联性的部分

② 作为物理上分离的部分,被认为是一个对象等具有关联性的部分

③ 作为物理上分离的部分,被认为是一个创作单位等具有关联性的部分

改善无法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审查基准(外观设计审查基准第4部第9章不能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将国家名作为构成要素表达出来,视为属于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法第34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规定的国旗、国徽或者国际机关等文字或者标志近似的外观设计

国家并不包含在国际机关,因此即便外观设计中作为构成要素将国家名表现出来了,视为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法第34条(无法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规定的与国际机关等文字或者标志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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