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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的近似
YOUME法务法人律师 全应峻 辛东桓

.绪论

       人们对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商标的重要性的认知和关心与日俱增。根据品牌价值评估机构的评价,三星的品牌价值达到100万亿韩元。作为象征自己品牌的商标,许多优秀的企业并行使用文字商标以外的图形商标。跟认知文字并需要理解其中意义的文字商标不同,图形商标具有看到的瞬间就能联想到特定企业的优点。这跟比起单纯背诵文字,联合图片背诵就能更快记住更多的图片记忆法原理相同。

       文字商标,由于其构成文字商标的文字的情况有限,各种情况近似与否的判断基准按其类型定得比较仔细,即便多少有些特殊的案件,通过推测以往案例来适用的情形较多。相反,图形商标,其各种情况的数量实在是太多,很难将其按类型进行范畴化,而且在判断具体的近似与否时,根据不同观点,结论存在偏差的情形较多。

        因此,在适用商标近似判断的一般法理从普通需要者的立场整体、客观、相隔观察商标的近似与否,从而判断是否会对商品的出处产生错误引导∙混淆的忧虑。时,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所需的切入方式不相同。下面介绍本法务法人的胜诉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院作出侵权人的图形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并不构成近似的审决的情况下,在所进行的商标权禁止侵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民事诉讼中,推翻了该审决的结论,并得出侵权人的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判决。

 . 案件的经过

1、案件的概要

       原告A作为销售健康功能食品的公司,在该商品市场上占有率独占鳌头,同时受到需要者的绝对信赖。该原告作为商品标识及营业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不仅在韩国而且在中国也是驰名商标。原告几乎在所有商品和广告中经常同时使用该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据原告一直实施的问卷调查,原告的图形商标已经超出周知性,确认获得了驰名性。同时,在很久以前多数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认可了该图形商标在国内至少具有周知性。

       在A健康功能食品市场中,得益于对原告产品的需要者的绝对信赖,不断出现要营销的侵权者。该些侵权者得益于原告的需要者的信赖的典型手段就是使用与原告的驰名图形商标近似的图形商标,从而导致顾客误认、混淆。被告是在食品行业具有悠久历史的公司,最近,A健康功能食品开始进入市场,以在短期内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为目的,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的驰名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始进行销售。

       原告在针对被告提起请求禁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之前,郑重地要求被告认定侵权并立即中断非法行为。通常,原则上初期侵权阶段侵权人认定商标权侵权并立即中断非法行为,则原告将不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进而圆满结案,原告也想对本案被告进行相同的程序。然而,被告否定侵权并宣言将要卖完库存,而且拒绝了原告的和解要求。

       对此,原告针对被告向首尔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止商标权侵权,而且没不久被告向知识产权审判院请求消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以求被告的侵权商标不属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的审决。

2、知识产权审判院的审决及原告的应对

        知识产权审判院在判断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志的近似与否时,将构成两个图形商标的各图形及色彩分为10多个后,对比个别图形及色彩,指出其具体的区别之处,并基于外观等有差异为由判断为两个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作为参考资料被告将该审决文提交到民事法院,以支持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的事实。

        然而,经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判断,上述知识产权审判院的逻辑为,在判断图形商标外观是否构成近似时,基本观察方法是相隔、整体的观察,尤其不符合图形商标应以不准确的一瞬间的观察来确认从外观感觉到的整体印象是否相同的大法院的态度。因此,作为判断图形商标的近似与否的案例,原告诉讼代理人以与本案最近似的大法院2013.7.25.宣告2011hou1548判决为依据,指出了上述知识产权审判院审决的不合理性。

3、法院的判断

       与知识产权审判院不同,民事法院的判断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和被告的侵权标志的主要形状近似,这些整体让人联想到相同的主题或者构想,该些构成在尺寸、位置、比重等方面吸引观察者的视线,从而将决定整体的印象,因此,两个标志整体外观所给予的支配性印象近似,并且引起相同·近似的观念。

       尤其,排斥了被告的主张-构成图形商标的细节不同(与知识产权审判院的审决逻辑大同小异),其理由在于,此细节上的区别是将两个标志的构成部分进行形式上的分解并有意扩大后,进行细微观察才能看到的程度,两个标志整体构成和其给予的支配性的印象近似这一点,如前所述,仅凭如被告的主张之情况,普通需要者从整体、相隔观察时,难以视为这种细微的区别达到了阻碍整体外观及观念的近似性的程度

       由此,民事法院认定被告使用与原告的周知商品标志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并且宣告禁止该非法行为并命令被告赔偿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

. 结论

       本案中民事法院在判断图形商标的近似时,明确了两点:第一,基本的观察方法是相隔、整体观察;第二点,图形商标应考虑从外观感觉到的整体印象是否相同。上述判断逻辑亦符合大法院教示的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法理。

       通常,知识产权纠纷中,在知识产权审判院作出审决后,只要没有可以在审决撤销诉讼中颠覆审决结论的特殊情况,民事法院几乎不会作出与审决不同的判断。然而本案是显示即便存在知识产权审判院的审决,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举证等努力,民事法院可作出不同的判决的事实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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