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活动

IP资讯

用外语表示的原材料名称是否属于叙述性商标的判断 – 知识产权法院 2017. 11. 29. 宣告 2017HE5764 判决(驳回上诉)
辨理士 柳汀玟

1. 案件背景

本案注册商标

注册号

注册日

指定商品

40-0866479

2011-05-27

(5) 药剂用晒伤治疗药物等

(10) 用于把药剂投入人体的医疗仪器等

2012-05-31

(第3类) 美容用化妆品等

[原告、上诉人] A

[被告、被上诉人] B

[原审判决] 知识产权审判院 2017. 7. 3. 审结 2016DANG4143, 知识产权法院 2017. 11. 29. 判决 2017HE5764

       在注册日和增加指定商品的注册日之后,“PDRN”属于以普通使用方法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的叙述性商标,所以根据旧商标法(2016. 2. 29.全部修改为法律第14033号之前)第6条第1款第3项及第71条第1款第5项,“PDRN” 和韩国音译“피디알앤”相结合的本案注册商标应被无效掉。 

2. 审判院及法院的判断

2.1. 知识产权审判院

       本案商标注册日之后的20131231日,“PDRN”在互联网、新闻、论文等多处被介绍为是化学物质Polydeoxyroibonucleotide的缩略语,同时被介绍为是皮肤和细胞治疗物质。而且,医疗机构实际上把“PDRN”作为细胞增殖和治疗伤口用的注射剂药剂来使用。 

       本案注册商标以20131231日为准,属于旧商标法第6条第1款第3项,所以根据旧商标法第71条第1款第4项应视为从注册日起无效。 

2.2. 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商标注册日之后的20131231日,“PDRN”在互联网、新闻、论文等多处被介绍为化学物质Polydeoxyroibonucleotide的缩略语,同时被介绍为皮肤和细胞治疗物质,独占实施权人也将“PDNR”作为缩略语或原材料来表示。实际上“PDRN”作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来表示,原材料通常为商品流通过程必要的标记,每个人都应该使用。因此,本案商标注册日和增加指定商品的注册日之后,“PDNR”属于以普通使用方法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的叙述性商标。

       本案注册商标以2016年1月1日为准属于旧商标法第6条第1款第3项,所以根据旧商标法第71条第1款第제4项从该时间应视为注册无效。 

2.3. 大法院

       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主张,其属于与上诉程序有关的特例法第4条,很明确不存在上诉理由,因此驳回该上诉请求。 

3. 本判决的意义

       之前大法院的判例是这样的,即,用外语表示的商标客观含义表示商品的质量等,实际上以与其相同的含义来使用的话,则视为叙述性商标(大法院 2003. 5. 13. 宣告2002HU192 判决,1989. 8. 8. 宣告 89HU513 判决等),就原材料名称而言,大法院考虑与商标的含义·指定商品之间的关系·交易实际情况等应客观地判断,如果认为实际作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使用或者一般用户或交易方作为原材料来使用的话,则属于叙述性商标(大法院 1993. 4. 27. 宣告 92HU1714 判决,大法院 2006. 4. 27. 宣告 2004HU3454 判决等)

        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例在判断由外语组成的原材料名称是否属于叙述性商标时,要综合考虑该名称是否在韩国实际作为缩略语来使用,商标权人乃至实施权人是否将其作为缩略语和原材料标记来使用,该名称的化学物质是否作为实际指定商品的原材料标记来使用等,与之前大法院的判例内容相符。 

       进而言之,由外语组成的原材料名称属于缩略语,作为非专业人士的一般消费者即使不能够直觉其含义,该名称实际用作指定商品的原材料标记,任何人要使用的话,不能把排他独占实施权授予特定某人,从而考虑了旧商标法第6条第1款第3项的公益性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