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2015年12月21日,日本专利局外观设计制度小组委员会公开了《修改关于图像外观设计保护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之报告书》1 。现行审查指南是基于修改《2006年外观设计法》当时的,只保护事先记录在产品上的图像外观设计,显示或下载到产品的显示器等或者事后设置的图像则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对象的状况制定的。
最近,随着通讯信息技术的发达,可事后升级的电子仪器在不断增加,而且一个电子仪器中会事后增加多种功能,该报告书的目的在于,除了已记录在产品中的图像以外,对于事后记录到产品的图像也视为是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下面具体介绍该报告书内容。
2、审查指南修改内容(案)
(1)注册对象扩大(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1款主文、第3项、第7项)
- 可在工业上利用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
- 不仅是生产上市阶段已记录在产品上的图像,而且对事后记录的图像也视为满足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主文的“构成外观设计”的条件。
- 显示与通过产品的外部信号来显示图像的产品相互连接或者被插入的记录载体中记录的图像以及显示内容的图像视为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对象。
- 通过网络计算显示于产品上的图像不视为显示在产品上的图像。
- 申请文件及附图中应记载的内容(外观设计法第7条、第3条第1款主文)
通过安装软件即使其具有附加功能的电子计算机的图像,对其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时,申请文件的“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栏中明确记载“具有相关附加功能的计算机”。
- 判断是否近似(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款第3项)
- 外观设计包括图像时,不仅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及功能进行近似与否判断,而且对相关图像的用途及功能也进行近似与否判断。
- 与具有附加功能的电子计算机不同的,如果产品具有近似的用途及功能,则判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近似。
- 当具有附加功能的电子计算机在电子计算机以外的其他硬件不存在时,无法提供与其他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用途及功能的情形,认为该其他产品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近似。例如,所对比的两个外观设计的图像的用途及功能相同时,为了具有使附加功能的电子计算机(例如,加工中心功能电子计算机)实现与其他产品(例如,加工中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用途及功能,电子计算机需要电子计算机以外的硬件(例如用于切削加工的工具)时,认为两个外观设计的产品不近似。
- 对于公众所知材料中出现的图像,当其被认定为安装在电子计算机的软件的图像时,其属于具有附加功能的电子计算机的外观设计,并与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2)明确了创作不容易性判断基准(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2款)
- 明确了包括图像的外观设计的创作不容易性的判断方法
被认定为可容易创作的外观设计的案例有如下:
- 通过置换的外观设计、
- 通过组合的外观设计、
- 通过配置变更的外观设计、
- 通过构成比率的变更或者连续单位的数的增减的外观设计、
- 通过利用、专用超出产品边缘的构成要素的外观设计、
- 通过框架分割形态的变更的外观设计、
- 通过去除划分要素的外观设计、
- 通过附加现有变化形态的外观设计。
-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评价本外观设计的灵感和创意时可以作为参考的内容
3、主要国家的图像外观设计保护现状比较
(1)欧洲,欧洲将图像外观设计本身作为保护对象(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规定(Council Regulation)第3条规定“产品(product)”是指“所有的工业产品或者手工业产品,尤其包括合成物的构成部件、包装、服装、图形符号及活版活字字体等,但是计算机程序除外”)
(2)美国,作为产品的局部来保护图像外观设计
(3)中国,不存在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将产品整体作为外观设计来保护
(4)韩国,虽然不认为图标或者GUI是产品,但是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与美国相似,相比日本或者中国,韩国对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宽。
4、结束语
日本专利局从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至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向公众征求了对审查指南修改案的意见,预计在2016年4月开始适用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将可授予图像外观设计的对象扩大到了产品上市以后置于产品并显示的图像,所以估计由程序员、APP软件开发商等申请的日本外观设计会增加。
1 https://www.jpo.go.jp/iken/151221_gaz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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