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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观设计审查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辨理士 李京禧

 

本次《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判断基准放宽,简化了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的要求,从而使更多形态的外观设计获得保护。此次外观设计判断基准的修改进一步反映了设计者或者申请人的意见。自2015年10月起施行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内容如下。

1、放宽了图片或照片的条件

甲、特殊情况下(图片或照片对称或者相同时)省略提交部分图片或照片,只要在[外观设计的说明]栏中记载意图即可。

乙、仅提交“平面”产品的正面,当在[外观设计的说明]栏中没有记载‘背面部分没有形态’时,则默认为‘没有形态’。

丙、可在图片或照片表达平面、曲折、凹陷及凸起等阴影线,但是与形态出现混淆时应记载在[外观设计的说明]栏中。

丁、即使提交的是照片,截面图或者切削部截面图也可提交绘线图。

戊、除去使用状态的“(切段部)截面图、(部分)放大图、展开图、分解立体图”应作为附加图提交,应在[外观设计的说明]栏中记载该说明,没有按照该区分制作的图片或照片视为参考图。

2、扩大成套产品的申请对象

甲、即使不是外观设计保护法施行规则中例出的产品,只要两个以上的产品作为成套同时使用并具有统一性,就会被认为是成套产品。

乙、若没有普通的成套产品名称,则罗列所有各组成产品的名称。

丙、2个以上的产品类别同时存在时,记载各组成产品的数量多的产品的产品类别(当数量相同时,申请人选择),实质审查或部分审查(相当于形式审查)对象产品同时存在时,作为实质审查对象提交申请。

3、放宽1外观设计1申请的认定条件

以下情况视为满足1外观设计1申请条件:

甲、虽然分开存在,但是可明显作为一个产品进行交易时(两件套,餐盒等);

乙、分开存在的各部分聚在一起形成一个形状/形态时(左右(非)对称的亭子);

丙、为了完整显示衣服类及服装杂货用品的形状/形态,很明显要利用辅助产品时(人体模型脚上穿的套鞋等);

丁、为显示产品的形状/形态/色彩,与附加产品相结合生产,并一体化使用时(具有容器的冰淇淋等);

戊、一种形态变化的外观设计,显示变化前后的状态或者一序列的变化过程时(可打开盖子的玩具笔记本电脑等);

己、作为动态图像外观设计,图像移动的形态关联性和变化统一性能得到认定时。

4、完善图像外观设计的审查基准

甲、根据产品区分进行实质审查还是部分审查(相当于形式审查)。

乙、针对以局部外观设计提交的图像外观设计,其创作容易性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实线部分,必要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判断虚线部分的功能及用途等。

丙、图像外观设计中需要保护的位置/大小可移动/扩大/缩小时,不会对近似与否的判断产生影响。

5、改善包括‘国旗’、‘他人肖像’等的外观设计的判断基准

甲、即使产品包括国旗也应综合判断是否有危害国家尊严,并基于此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乙、包含有名人士(广为人知的艺人、体育选手或者国内外有名人士等)的肖像的外观设计未经该有名人士的允许时,将其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

6、整理关于形态变化的产品的术语

甲、将可区分变化前后的状态的外观设计和通过一序列的变化过程改变形态的外观设计等统一使用‘形态变化的外观设计’术语。

乙、在产品的显示单元内,图标或者形态具有关联性和变化一定性时,称该图像设计为‘动态图像外观设计’。

7、其他修改内容

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需要修改图片或照片时,修改要点与否需结合优先权证明文件进行判断。

乙、适用抵触申请的条件时,判断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否相同是在决定是否授权时进行判断。

丙、根据法律或者条约,外观设计在国内或者国外已公开或者授权公告的,不能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该公报包括关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者商标的公报。

丁、记载产品名称时,允许对用途进行限定的‘XX用XX装置’等记载,可以根据适用产品、使用主体、使用方法等明确表达产品的用途。

戊、申请人基于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为由请求优先审查时,审查员在不能认可证明材料中所附的实物照片和外观设计的一致性时,会要求补充材料。

己、非辨理士者不能从事代理业务,与是否以其为营业目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