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2.29公布的专利法(法律第14035号)及实用新型法(法律第14034号),尽快获得权利、扩大事后救济机会及防止垃圾专利获得授权。将改善、弥补现行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作为促进立法的背景,专利局公布了2017发生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主要内容如下:
o 缩短实质审查请求期限(5年→3年) [第59条第2款]
1) 现有实质审查请求期限长达5年,存在发明授权被延迟的问题。
2) 为尽早获得授权,将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缩短为自申请日起3年。
- 适用于2017年3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
o 引入撤销专利申请制度(新设) [新增第132条的2至第132条的15、第133条第1款各项以外的部分]
1) 目前,自专利权的授权登记日起授权公告日之后的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但因专利无效诉讼程序复杂导致利用率低。
2) 通过引入撤销专利申请制度来提高对专利的验证,当任何人向专利审判院请求撤销专利时,审判院可迅速地决定该专利是否应该被撤销掉。
- 适用于2017年3月1日之后授权登记的专利权。
o 延长合法权利人的申请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第35条但书]
1) 当无权利人的专利被判决无效时,合法权利人应在自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2年内或者无效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中相对更早之日前申请专利,这样才能视为合法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是在该申请日提交,此时,若专利无效决定被延迟至无权利人的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两年之后,则合法权利人不能得到保护。
2) 当合法权利人在判决无权利人的专利无效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专利时,合法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期限将被追溯到最初的申请日,以此来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
- 适用于2017年3月1日之后授权登记的无权利人的专利权
o 引入专利权转移请求制度(新设)[第99条的2]
至今,无权利人申请专利而被授予专利权时,合法权利人可以在无权利人的专利被判决为无效之后通过重新提交专利申请来获得专利权。但以后,为方便起见,合法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请求专利权转移,并经法院判决可以将无权利人名下的授权登记的专利权转移到合法权利人那里,从而取得专利权。
- 适用于2017年3月1日之后授权登记的无权利人的专利权
o 引入依职权进行再审查的制度(新设) [第66条的3]
当审查员做出授权决定之后发现明显的驳回理由时,可以依职权撤销授权决定并对该申请重新进行审查,从而事先防止具有缺陷的专利被授权,而且审查员仅可在专利权授权登记之前撤销授权决定以确保权力保护的稳定性。
- 适用于2017年3月1日之后收到授权决定的专利申请
o 针对专利驳回决定的复审及再审请求程序的事后补救期限的延长(14日→2个月) [第17条]
进行程序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了专利驳回决定等的复审及再审请求期限时,自障碍消除之日起14日内可事后补救该程序,但因其期限较短恐国民权利受限,因此基于国际标准将针对专利驳回决定的复审及再审请求程序的事后补救期限从现行的14日延长至2个月。
- 适用于2017年3月1日之后可事后补救的专利申请
o 其他
允许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明显错误记载(第51条第1款1项)
在要求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被授权登记(申请公开)时允许查阅在先申请文件(第216条)
改善取消无效审判的更正请求期限(第133条的2)
对诉讼当事人赋予程序终止请求权(第164条)
整顿法人解散时的专利权失效规定(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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