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活动

免费咨询
您好!
有什么需要帮助 您的吗?
您是想申请专利还 是商标?

IP资讯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审判制度及优先审判
辨理士 廉东真

1. 欧洲专利制度的概况
      欧洲专利可通过欧洲各国单独申请,或者根据欧洲专利条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通过欧洲专利局(EPO)进行申请、审查及授权程序。另外,最近欧洲做出了侵权或无效案件的效力在成员国具有同等效力的EU单一专利制度的议决,且即将设立统一特许法院。
      下面简单介绍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欧洲专利局(EPO)做出的驳回决定或对其决定不服的审判程序。

      2. 驳回决定及对其决定不服的审判
      申请专利的发明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时,欧洲专利局会发出授予专利权决定(Decision to grant)的通知,否则做出驳回决定。
      在做出授予专利权决定之后,第三人自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该专利内容起9个月内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opposition)。此时,上述9个月的异议申请期间为除斥期间,且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理由仅限于:1)所涉及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专利性;2)说明书并未明确记载技术内容以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3)与申请当时相比增加了技术内容,欧洲专利局认为该异议理由成立时,做出取消专利权决定,而认为理由不成立时驳回该异议申请。
      另一方面,申请人可向审判部提出对上述异议申请决定及专利驳回决定不服的不服审判。审判请求人应自上述决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提出不服审判,4个月内提交审判请求理由书。
      不服驳回决定提出审判时,由欧洲专利局的检索负责部门来负责,不服异议申请决定提出审判时,由异议申请负责部门来负责。审判部的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视情况可根据审判官或审判请求人的请求而并行口头审理。审判部审理之后,但审判请求的理由成立或不成立时,做出理由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并结束审判。
      欧洲专利局是独立的机关,可对向欧洲专利局申请的案件做出最终决定,而不提供对该决定不服的法律措施。因此,除了非重大的缺陷如基本形式缺陷之外,不可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提出再审请求。
      另一方,审判期间会对专利权人和其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包括韩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在实施优先审判制度,即能够缩短审判期间的同时适当解决纠纷的制度,下面对该制度作详细介绍。

      3. 欧洲专利局的优先审判制度
      原则上审判按审判请求日的顺序审理,如果存在需要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做出优先审判处理的紧急情况时,可通过优先审判制度优先进行该审判程序。
      对于不服驳回决定审判或对其决定不服的审判,欧洲专利局适用上述优先审判制度。例如,1)对所涉及专利提出或要提出侵权诉讼;2)审判结果关系到所涉及专利的转让合同;3)被优先审查的异议申请案件再次成为审判对象,可对上述3中情况进行优先审判。
      欧洲专利局审判部的委员会在2016年1月官方发表了“在法律上具有优势之人可向审判部请求优先审判”。因此,为了请求优先审判,在法律上具有优势之人应在审判初期或过程中向相应的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具有紧急情况的证明材料。
      另一方面,审判部并非一定要按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进行优先审判。关于欧洲专利局的优先审判制度,是否进行优先审判仍然由审判部决定。另外,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请求优先审判的情况下,审判部为了消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律上的不稳定性,可依职权进行优先审判。
      如此地,欧洲专利局的优先审判制度的目的在于,在所涉及审判中对在法律上具有优势之人迅速地赋予法律上的稳定性地位,从而避免因审判延误产生的损失。
 

免费咨询
您好!
有什么需要帮助 您的吗?
您是想申请专利还 是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