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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拼图的著作权
YOUME 法务法人 金奎贤


      I、绪论
      纸拼图分为平面拼图和立体拼图。我们熟习的平面拼图是在平面拼图板上连接纸拼块形成一幅画的方式,相反立体拼图是结合纸拼块来体现立体状物体的方式。可作为立体拼图对象的物体非常多,崇礼门、光化门、瞻星台等历史上有名的建筑物均可是其对象。
      为了制作这种立体拼图,利用CAD立体设计需要再现的建筑物,并且需要能够设计拼块的正、背面的精致的设计能力,该设计需考虑组合完成后的拼图模型效果。然而,市面上开始出现非法复制通过这种高端设计制作的立体拼图作品,因此用法律来保护立体拼图变得非常重要。
      关于此,下面介绍关于立体拼图的本法务法人的胜诉案例。
    

      Ⅱ、案件经过
      1、案件概要
      本案原告为立体拼图的制造及销售公司,被告曾在原告公司工作,辞职后设立了新的公司,是销售与原告制造、销售的立体拼图相同产品者及其公司。原告针对被告以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以下‘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原告提起诉讼当时,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诉讼。
      2、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第一审)的判断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现有的著名建筑物不属于具有创作性的著作物,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制造其模型,无论谁制作其形态只能相同或者类似,不存在能够显露著作权人的创造个性的表现。而且,被告还主张不能认定原告的立体拼图产品与被告的立体拼图产品之间存在实质上的类似性。因此,本案的争论点在于,原告的立体拼图的著作性与原告产品和被告产品之间的实质上的类似性能否得到认定。
      在上述争论点中,为了审理是否存在实质上的类似性,在第一审中,经原告和被告同意后,委托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人向法院提交了不能认定原告产品和被告产品之间存在实质上的类似性的鉴定结果。对不利的鉴定结果感到万分焦虑的原告到了辩论最后期限才委托本法务法人,本法务法人为了纠正错误的鉴定结果提交了著名教授的鉴定书,但是一审裁判部还是直接引用了上述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并以原告的立体拼图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难以认为原告立体拼图的表现方式与被告拼图的表现方式实质上类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请求。
      3、首尔高等法院(第二审)的判断
      原告主张,他并非按实际建筑物的形象再现,而是考虑了提高立体拼图组合后的外观的整体均衡美和审美感,按原告创作的变形比率对建筑物的整体和包括屋顶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缩小化,赋予了夸大、省略等创作性,因此,原告立体拼图的著作性应得到认可。而且还主张被告产品直接模仿了原告的光化门立体拼图产品中的上述创作要素。另外,原告向裁判部提交了可供参考的美国著作权判例的参考资料。
      第二审首尔高等法院第5民事部接受了原告的上述主张,并做出如下判断,即可以认定其表现的创作性,因为原告的立体拼图产品的模型在缩小的过程中并仅限于历史建筑物的简单缩小,而做了相当程度上的改变。而且,如下图所示,城墙和屋顶的比率、折叠屋顶中部体现立体感、从正面和背面看到的屋顶的倾斜、屋檐底下构造物的省略以及楼阁窗的简单化、门卫的大小及中门的模样等原告作品的创作性表现直接体现在被告产品中,因此法院认可了实质上的类似性。

被告产品和原告产品之间的实质上的类似性


      结果,法院以侵犯原告立体拼图产品的著作权为由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Ⅲ、结论
      如果上述首尔高等法院的判决最终定下来的话,原告的立体拼图产品,由于其著作性得到认可,从而将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像原告的立体拼图这种新产品,虽然其保护价值得到充分的认定,但视情况也会有在法律上无法得到保护的不合理的结果。在第一审败诉的原告为了纠正错误的鉴定结果,消耗了大量的费用和将近四年的时间。若原告从诉讼初期就征求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专家帮助,就能省去大量的费用和努力。开发新产品的企业为了应对第三方的盲目复制行为,需要事先求助于法律保护手段,发生问题时,向该领域的专家寻求帮助,这样有利于缩短时间减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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