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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韩国专利,今后恢复将更加容易 (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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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获得授权后,必须向韩国知识产局处缴纳注册费和年费,方可维持专利权有效。如果未在期限内缴纳年费,专利权将会消灭,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但是,对于因不得已事由而导致专利权消灭的情形,为救济专利权人,韩国设有权利恢复制度。今年8月20日,与权利恢复相关的韩国《专利法》修正案已获韩国国会通过。今后,已消灭的韩国专利权将更容易获得恢复。以下对此作一介绍。

1. 已消灭专利权恢复的基本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第5条之二,在韩国,即使注册费或年费的缴纳期限已经届满,也会先给予专利权人为维持权利所需的6个月宽限期。因此,权利恢复制度是在追加缴费期限届满后方才适用。另一方面,如果对可申请权利恢复的期限不加限制地予以延长,将可能妨碍善意第三人实施相关专利,因此,可申请权利恢复的期限被限定为追加缴费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间。

2. 韩国《专利法》第81条之3(通过追加缴纳或补缴专利费恢复专利申请及专利权等)等条款的修正内容
本次韩国《专利法》的部分修正,主要涉及与专利权恢复有关的《专利法》第81条之3。修正前后的内容如下。修正前的韩国《专利法》第81条之3第1款仅在存在“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允许恢复专利权。此处的“正当事由”主要是考虑疫情等情形,例如因感染新冠肺炎而突然住院、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因既有疾病住院、费用自动扣款发生错误等。根据统计,在以此类事由提出的恢复申请中,韩国国内个人或中小企业所占比例高达83%,但“正当事由”的认可率仅约为16%,由此凸显出保护韩国国内个人及中小企业权利的必要性。因此,本次修法改为:除故意未缴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可恢复权利。

NO 韩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修正前 修正后
1 第81条之3第1款 拟办理专利权设定登记的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正当事由未在追加缴费期限内缴纳专利费,或者未在补缴期限内完成补缴的,可以自该事由消灭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或补缴该专利费。但是,自追加缴费期限届满日或者补缴期限届满日中较晚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除拟办理专利权设定登记的人或者专利权人故意未在追加缴费期限内缴纳专利费,或者故意未在补缴期限内完成补缴的情形外,可以在追加缴费期限届满日或者补缴期限届满日中较晚之日起1年内,缴纳第79条规定的专利费的3倍。
2 第81条之3第2款 依照第1款缴纳或补缴专利费的人,尽管有第81条第3款的规定,仍视为未放弃该专利申请,并视为该专利权一直持续存续。 依照第1款缴纳专利费的人,尽管有第81条第3款的规定,仍视为未放弃该专利申请,并视为该专利权一直持续存续。
3 第81条之3第3款 因未在追加缴费期限内缴纳专利费或者未在补缴期限内完成补缴,致使专利发明的专利权消灭的,专利权人可以自追加缴费期限或补缴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第79条规定的专利费的2倍,并申请恢复已经消灭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视为该专利权一直持续存续。
同左
4 第81条之3第4款 依照第2款或第3款恢复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其效力不及于他人在追加缴费期限或补缴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或补缴专利费之日止的期间(以下在本条中称为“效力限制期间”)内实施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或专利发明的行为。 依照第2款或第3款恢复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其效力不及于他人在追加缴费期限或补缴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专利费之日止的期间(以下在本条中称为“效力限制期间”)内实施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或专利发明的行为。
5 第81条之3第7款 第1款正文规定的缴纳或补缴以及第3款前段规定的申请所需事项,由总理令规定。 第1款正文规定的缴纳以及第3款前段规定的申请所需事项,由总理令规定。

3. 根据修正后的韩国《专利法》恢复专利权的途径
申请人须另行填写并提交《超快速审查用优先审查专利说明书》(公告附件第6号表格),并证明该申请属于超快速优先审查的适用对象。换言之,须通过出口合同、与国际标准化程序推进有关的文件、产品目录、产品说明资料等,证明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与实际出口产品或政府扶持项目的课题内容具有直接关联;仅提交企业整体销售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NO 韩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事由 官费 相关示意图(红色部分为恢复期限)
1 第81条之3第1款 非故意 专利费的3倍
2 第81条之3第3款 N/A 专利费的2倍



4. PLT条约中“非故意”的含义
作为参考,在PLT条约中,提出请求(petition)时普遍适用“非故意”这一要件。其含义是,即使专利权人知悉相关规定,只要其并无意图造成特定结果,即可属于“非故意”,单纯的失误或错误等也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对于“非故意”的举证责任由专利权人承担。鉴于加入PLT条约时,“非故意”要件原则上需要普遍落实于国内法,本次韩国《专利法》的修正也可视为韩国今后为加入PLT条约而启动程序调整的开端。

本页面内容由AI辅助翻译,仅供参考;如译文与原文存在任何差异或歧义,请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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