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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特许厅(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审查指南修改事项
辨理士 曹智贤
欧洲特许厅修改的审查指南自2016年11月1日起开始生效。修改的审查指南反映了最近确定的案例和欧洲标准的修改事项。以下,详细介绍修改内容。
从2016年7月1日起,为了因入
有效的异议
(opposition,基于条约第100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理由,公众可以提出异议)程序,制定了几个修改案。欧洲特许厅对异议程序迅速作出结论,从而希望给所有当事人确立对公众法律上的确信,在尊重贯穿EPO以前程序的一般原则,尤其,条约第113条(1)的提交意见的权利的前提下,最优化及简化“由异议引出早期确信(Early Certainty from Opposition)”的内部程序。因此,简单的异议可在期限届满日起15个月内作出决定。
为了准备欧洲专利申请(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PACE))的程序,进行相关程序升级,从而迅速处理
申请授权业务
(prosecution)。很显然,加速检索及审查已经成为必须的程序,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手续费或者未遵守期限等丧失了加速化的地位时,审查指南规定无法恢复加速化地位。
关于欧洲专利申请的转让,以前只要求转让人签字,而现在需要提交受让人和转让人双方所有当事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才能注册。
关于涉及用电脑体现的发明的权利要求,如可利用普通
电脑硬件
来执行的方法的排他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的记载是通过特定数据处理装置或者其他技术装置的相互作用至少限定一部分的情况,反映到了修改的审查指南中。
审查员应如何对待
用电脑体现的发明的可专利性
,尤其,对专利创造性相关部分的可专利性进行评价的新的审查示例在审查指南得到反映。具体为,通过最新审查示例,可以容易分辨用电脑体现的发明是可允许的情形还是不可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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