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公布、5月1日实施台湾新修改专利法将过去为6个月的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宽限期(Grace Period)延长到12个月,并且放宽了相关条件。
台湾专利局表明,此次修改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和学术机关在活动中公开的发明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确保充分的专利申请准备时间,并奖励技术的公开、流通。修改时,参考了美国、日本、韩国的相关制度。
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修改要点如下:
1. 发明及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宽限期从申请日前6个月延长为12个月
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宽限期从以前的6个月延长为12个月,但是外观设计申请仍然为6个月。从2017年5月1日起申请开始适用。
2.对于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公开形态,放宽到任何公开都不受限制
关于公开主体及事由,修改前仅限于由第三者的公开及违反申请人意愿的公开。但是,根据修改法,公开发明内容的主体为申请人或者第三者,公开事由包括申请人有意公开和无意公开。即,关于以往公开形态,删除了以前适用的仅限于通过实验的公开、通过刊物的公开、政府主管或者许可的博览会中的公开。
3. 放宽了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程序条件
删除了申请时主张新颖性宽限期需要提交姓名或者相关证据的条件。然而,审查员进行实审时,有可能要求提供上述证据,因此,仍需要确保证据。
4.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主张不适用的对象
该申请按申请人的意愿依据台湾或者外国的国内法作为发明专利的公开公报公开时,不能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这种公开作为现有技术来使用。台湾专利局,作为专利法修改的后续措施,正在进行关于审查基准内容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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