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活动

免费咨询
您好!
有什么需要帮助 您的吗?
您是想申请专利还 是商标?

IP资讯

商业秘密的保护
YOUME法务法人 律师 金奎贤

Ⅰ. 绪论

      如今的信息化社会,很多企业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却很忽视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措施。尤其,就中小企业而言,将法律上限定解释的‘商业秘密’误认为是企业内部所有信息,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被泄漏之后应对比较弱。
      在韩国通过「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以下“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没有被公然知晓的,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通过相当的努力保持秘密的生产方法和销售方法,除此之外还有用于商业活动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即,获得商业秘密保护,① 没有公然被知晓的(非公知性), ② 作为秘密来管理的(秘密管理性)③ 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经济上的有用性), ④ 在商业活动上有用的技术、经营上的信息等条件。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具备上述条件的商业秘密,从而侵害了商业秘密保有着的商业上的利益并造成损害时,损害方附有赔偿其损失的责任,任何人为获得利益或者以给商业秘密持有者施加损害为目的取得、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将商业秘密泄漏给第三人时,将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但是,长时间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职员利用从事特定行业累积的知识或者诀窍设立新的公司,或者移职到同种行业的其他公司并运用现有的知识时,而没有因此获得任何财产上的利益的情形都视为违法行为是不可以的。以下介绍本法务法人代理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起诉的被告而获得无罪判决的的胜诉案例。

Ⅱ. 案件经过

1. 案件概要

      被告原本是在A公司开发企业用网络APP写作软件工具的程序员,从A公司辞职后,设立了同种企业参与运营或者负责开发业务。他们设立了新的公司开发并销售具有与A公司的程序功能近似的网络APP写作软件工具程序。

      A公司主张,被告将A公司用于企业用画面开发的画面写作软件工具相关资料擅自复制并泄漏,从而获得了相当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价值的财产利益,并给A公司施加了同等金额的财产损害,同时以给A公司施加损害为目的取得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A公司控告被告。检察官判断上述嫌疑成立,对被告名义的邮件和被告持有的电脑CD等存储于信息存储载体的电子信息,执行扣押调查令,从而确保证据之后,起诉了被告。

2. 诉讼的争论点

      在本案中,调查机关扣押了扣押调查令状中记载的邮箱地址,此外还对没有特定为扣押物品的其他邮箱地址的邮件内容也进行了扣押调查,上述扣押调查是否合法是第一个争论点。

      而且,在扣押电子信息时,虽然原则上应打印、复制,但仅限于执行扣押目的有显著困难的特殊情形,可以全部复制存储载体或者搬到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此时,需确保被扣押人的参与权,被扣押人需参与扣押调查整个过程。因此,本案调查机关搬出存储电子信息的存储载体,在复制的过程中,被告的参与权能否得到保障是第二个争论点。

      最后,A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被告是否将该信息用到被告的程序中,这是最后一个争论点。

3.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关于对邮件的扣押调查行为,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要体现的合法程序和令状主义的精神来看,需要严格解释法官发布扣押调查令且为了特定“要扣押的物体”而记载的文献内容,不能随意解释而对被扣押人不利,对没有特定为扣押物品的被告邮箱进行扣押调查违反了令状主义。

      另外,对电子信息的扣押调查中对复制全部存储载体或者搬到调查机关的特殊的情况是可以认可的,但是扣押、探索、复制及打印行为等一连串过程中没有确保被告的参与权,因此,认为扣押调查是违法的。

      同时,受害公司在工作期间没有从所属职员那里收取定期的维持秘密的誓约书,未将重要的文件标为秘密文件或者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特别管理,没有将受害公司的源代码或者程序资料保管到有锁装置的独立的保管室内,因此法院认为受害公司的软件程序无法视为是通过相当地努力维持秘密的信息。

      (为了认定为商业秘密,过去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为了维持秘密要求付出‘相当的努力’,但现在有些资金状况不好的中小企业只重视技术开发并不具备保护商业秘密的充分体系,因此,发生很多起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案例,2015年将维持秘密所需的‘相当的努力’修改为‘合理的努力’,从而放宽了保护条件。最近,关于商业秘密的判决(议政府地方法院2016.9.27.宣告2016NO判决)中指出,根据修改法,应综合考虑关于商业秘密持有企业的规模,是否存在允许日常接触该信息的商业上的必要性,商业秘密持有人和侵权人之间的信赖程度,过去是否有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前例等进行判断,从而存在认可企业为了维持秘密进行了合理的努力的倾向。只是,本案中关于被告的抗诉事实的行为是在法修改之前发生的,因此适用了旧法律。)

      基于上述内容,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即违背扣押调查法律而得到的扣押物及其结果相当于违法收集的证据,因此无法认可其证据能力,而且无法视为被害公司的软件程序相当于商业秘密,因此对被告的抗诉事实相当于没有犯罪证明的情形,宣告被告无罪。

Ⅲ、结尾

      随着技术创新的重要性渐渐增大,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左右企业的竞争力而且可以左右国家的竞争力。因此,大部分国内企业应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而且关心如何具备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然而如前所述,实际上却没有很好地形成商业秘密管理及侵权时的应对方案。

      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案件中法院重视是否根据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分类为商业秘密并标出商业秘密、另外保管商业秘密并控制接触,获取由职员签字的遵守商业秘密的誓约、进行保密教育。而且法院指出,当判断出商业秘密被泄漏时,应通过合法的刑事程序进行调查。

      终究,企业不应该仅凭职员离职后在同行业工作而单方面主张职员泄漏了商业秘密,而应该标出秘密二字以便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限制接触、加强遵守秘密的义务,从而维持保密,就是需要先行合理的努力。
 

免费咨询
您好!
有什么需要帮助 您的吗?
您是想申请专利还 是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