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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地理名称和表示大学的词汇相结合的商标案 - 大法院 2018. 6. 21. 宣告 2015HU1454 全员合议体判决 【驳回决定(商)】
辨理士 郑素渶

1. 案件概要

 

[争论点]

     原告于1893年在美国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设立综合大学并运营到现在,并将‘AMERICAN UNIVERSITY’申请了服务商标且指定了教授业、大学教育业等,韩国特许厅以本案申请属于显著的地理名称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申请,该案的争论点在于,该服务商标包括地理名称和大学,是否因形成新的含义而具有识别性,或者是否因基于旧商标法第6条第2款的使用的识别性认可的扩张而认定识别性。

 

[案件背景]

     原告运营的学校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学校名称为“AMERICAN UNIVERSITY’’,从1893年开始一直使用到现在,并于2012年6月17日在韩国申请 “AMERICAN UNIVERSITY”商标,并指定‘大学教育业、教授业等。特许厅以该服务商标明显属于地理名称为由而做出驳回决定,原告对其不服请求了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

       特许审判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而针对撤销审结诉讼,特许法院和大法院均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旧商标法 第6条第1款第4项等,可以获得注册。

       另外,大法院判例的态度是,不仅是具有显著地理名称的商标,而且显著地理名称与没有识别性的标志相结合的商标根据第6条第1款第4项不能获得注册,如果显著的地理名称与其他没有识别性的标志结合形成新的含义,则不属于旧商标法第6条第1款第4项。

 

2. 大法院的判断

       大法院的多数意见是该商标可以作为服务商标注册,认为显著的地理名称和其他构成结合形成了新的含义或新的识别性,故不属于旧商标法第6条第1款第4项和第7项。

       另外,第1个别意见(1)称,不应该用将该商标作为大学名的特定学校是否在消费者中广为人知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其认为大学名称本身已经具有实质上的识别性,驳回上诉的判决与多数意见相同。

       第2个别意见(1)称,应该根据指定商品的种类来判断是否具有识别性,如果申请的行业与大学的固有业务没有关联,则由于原来的地理含义而不能认可其识别性,只有消费者认定为特定人的商品出处时才作为例外情形可以获得注册。因此,该申请不属于明显的地理名称,所以可以获得注册。

 

3. 本判决的意义

       本判决明确了地理名称不能获得注册的第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的主旨和使用范围。在这里举个与此有关的判例,即由首尔大学组成的商标申请并不是单纯指位于首尔的大学,而具有位于首尔特别市冠岳区等的国立综合大学的新的含义,这种观点在一般消费者中已形成,因此充分具有识别性,故不属于旧商标法第6条第1款第4项、第7(参照大法院 2015. 1. 29 宣告 2014HU2283判决)。 另外,本判决还明确了不仅是显著的地理名称,而且与其他相结合时,应该整体上判断是否具有识别性。此时,需要基于消费者的认识来衡量是否形成新的识别性,以其为基准判断是否核准商标注册,本判决的意义在于提供了这些具体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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